烏干達海關估價標準和清關程序
一、烏干達海關對進口貨物的估價標準
烏干達稅務局根據《海關管理法》對所有進口貨物實行估價征稅,深圳出口報關首先考慮由沒有自己的進出口權,如果沒有進出權可以全權找一個代理報關公司幫你直接處理即可,依采用順序通常根據合同成交價格、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推斷價格、計算價格及以往使用的其它方法確定的價格確定稅基,代理買單報關,操作如下:先定倉,報關委托書、裝箱單、發票、合同、報檢委托書、代貨運委托書、貨代會有進倉通知,
(一)成交價格
1、成交價格是指貨物出口到烏的實付費用或應付費用的總和。此外還包括:
1)所有的包裝費;
2)賣方傭金;
(三)進口商直接或者間接支付進口貨物設計開發的原材料、零部件、工具、模具和服務費用;
4)買方為銷售貨物直接或間接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和許可費;
5)賣方因直接或間接轉售、處置、使用進口貨物所帶來的收益。
2、可以在成交市場價格中扣除的費用:
1)貨物進口到烏之后發生的包括建造、組裝、維修、技術服務以及運輸等費用;
關稅和其他稅收(包括消費稅)等。
3、成交市場價格的局限性:
當出現下列四種情形之一時,海關不能使用成交價格對進口貨物進行估價,只能采用下一種估價方法。這四種情況是:
1)進口貨物的出售、使用過程中受到一定限制;
部分成本無法確定;
3)進口商品轉售、處置和使用的賣方利潤不確定,造成交易價格不確定;
4)不接受集團內部交易的交易價格(如果交易價格受買賣雙方關系的影響,海關不予使用)。
(二)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交易價格;
當貨物的成交價格未被企業作為一個征稅管理基礎時,海關認可的相同貨物和類似中國貨物的成交價格將依次被作為國家征稅制度基礎。
(三)推算價格;
如果海關不使用前三種方法對進口貨物進行估價,買方有權要求海關選擇使用推斷價格或計算價格。
1.價格外推: 如果價格包括買方直接或間接為進口貨物支付的原材料、零部件、工具、模具、設計和開發服務的成本,那么海關只能使用計算的價格來征稅,不應使用推斷的價格。從本質上說,推斷的價格是以進口到烏克蘭的貨物的銷售價格減去某些費用為基礎的價格,其中包括:
1)貨物銷售時支付的傭金,或銷售利潤與日常支出之和,兩者選其一;
2)運輸和保險公司費用;
(三)關稅和其他稅收;
4)其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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