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退稅?
《海關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請求海關退還多繳稅款,深圳報關公司是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向海關辦理代理報關業務,從事報關服務的境內企業法人,這一規定賦予納稅人向海關申請退還多繳稅款的權利,代理買單報關,操作如下:先定倉,報關委托書、裝箱單、發票、合同、報檢委托書、代貨運委托書、貨代會有進倉通知,所謂超額征稅,是指海關決定征收的稅額超過應征收的稅額,既包括進出口關稅,也包括海關代進出口環節征收的稅款。《海關法》第六十三條不僅賦予納稅人向海關申請退還多繳稅款的權利,而且明確規定了申請退稅的期限,即應當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要求海關退稅。
時效制度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直接決定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否通過法定程序得以實現,即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申請退還超稅金額,經審查確實超稅的,海關才有義務退還超稅金額,超過規定期限要求退還的,海關可以依法拒絕退還。時效制度的建立也是為了提高行政效率,保障行政法律關系的穩定。
那么,一年的退稅申請期應該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呢?根據《海關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請求海關退還多繳稅款。所謂納稅日期,是指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的日期,而不是海關作出納稅決定的日期。
同時,申請退稅還應當更加符合企業一定的形式要件。根據《關稅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可以要求中國海關退還多繳稅款的,應當以書面表達形式向作出原征稅決定的海關問題提出。也就是說,申請退稅不能因為僅僅需要通過學生口頭語言形式發展提出,而是我們必須向海關提交書面的退稅申請。
如果海關不答復退稅申請,納稅人只能上訴嗎?
根據《海關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核實有關情況,作出是否退稅的決定,并通知納稅義務人。決定退稅的,應當通知納稅人辦理退稅手續,退稅款包括多繳稅款加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納稅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相關退稅手續。這是退稅系統的基本操作流程。
但是,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海關不作出是否退稅的決定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什么方式尋求救濟和主張權利?
我們先來看看投訴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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