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種行為不得申報出口退(免)稅
為規范我國外貿產品出口市場經營管理秩序,國家進行稅務總局、商務部日前發出通知,明確相關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凡自營或委托出口經濟業務發展具有通過以下7種情況問題之一的,出口技術企業人員不得將該業務向稅務行政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深圳出口買單報關當出口方沒有出口權,或不想使用自己公司抬頭名稱的的出口單,這7種行為是:
出口企業應當將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據核銷單及其他出口退稅(免稅)文件交給簽訂委托合同的貨運代理公司或者報關行,或者外國進口商指定的貨運代理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提供合同協議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深圳報關行和海關的關系:海關是進出口貨物監管的部門,報關行只是將進出口的資料送至海關審批,獲得進出口同意的一個關卡,
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所投資企業以外的其他經營者(或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假借出口企業名義完成的。
出口企業以自營出口為名,同批出口的貨物由它們雙方簽訂采購合同,并簽訂出口代理合同(或協議)。
出口貿易貨物在海關驗放后,出口中國企業發展自己或委托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其他交通運輸管理方式的,以承運人交給發貨人的運輸單據為準)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數據修改,造成我國出口商品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有關研究內容設計不符的。
出口中國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需要承擔主要出口貿易貨物的質量、結匯或退稅管理風險的,即出口貨物發生發展質量安全問題不承擔外方的索賠工作責任(合同中有約定服務質量控制責任能力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結匯導致我們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結匯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一些問題分析造成不退稅責任的。
出口企業實質上不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和從事中介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為名出口的。
其他違反國家有關出口退稅法律法規的行為。
兩部門明確表示,從事上述業務之一并申報退稅(免稅)的出口企業,一經發現,該業務已被退稅(免稅)追回,不再辦理退稅(免稅)手續。騙取出口退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退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稅務機關批準的,中止出口退稅六個月以上的權利。出口退稅權終止期間,企業自營、代理或者代理出口的貨物,不予退(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