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貨物出口不予退(免)稅?
哪些貨物貿易出口企業不予退(免)稅?
關于不退(免)稅出口貨物的范圍,根據《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不退(免)稅出口貨物稅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不退(免)稅出口貨物包括:
(一)國家不退還的出口貨物: 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關于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其他有關文件規定的出口退稅率為零的中華民國;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稅(免稅)的出口貨物: 是指符合國家有關退稅規定,但未向稅務機關申報退稅(免稅)的出口貨物;
(3)逾期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指出口企業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出口日期為準)起超過90日(或超過地市級稅務機關核準的延期申報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4)逾期未收齊退(免)稅單證的出口企業貨物:包括已按相關規定進行申報辦理了退(免)稅,但未在法律規定一定期限內補齊我國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貿易貨物,已申報單未在規定時間期限收齊報關單的出口商品貨物等;
(五)其他規定不予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深圳出口買單報關當出口方沒有出口權,或不想使用自己公司抬頭名稱的的出口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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