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出口退稅罪的司法解釋
罪名
第1款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第2款 違法企業提供產品出口退稅憑證罪
刑法:
第四百零五條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開具發票、扣除出口退稅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深圳出口報關首先考慮由沒有自己的進出口權,如果沒有進出權可以全權找一個代理報關公司幫你直接處理即可,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提供貨物出口報關單、出口收據、外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徇私舞弊,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深圳報關行和海關的關系:海關是進出口貨物監管的部門,報關行只是將進出口的資料送至海關審批,獲得進出口同意的一個關卡,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年8月6日]
虛開發票、為私目的扣除稅款、退還出口稅款的(第四百零五條第一款)
徇私出售發票、抵扣稅款和出口退稅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出售發票、抵扣稅款和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規定情形十分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徇私舞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偽造材料,隱瞞情況,作假冒偽劣行為,出售不應出售的發票,扣除不應扣除的稅款; 對不應退還出口稅款的退稅,或者擅自決定出售不應出售的發票,扣除不應扣除的稅款,或者退還出口稅款,累計造成國家稅收損失10萬元以上;
2.徇私舞弊,造成國家稅收流失10萬元以下,但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證明的案件(第四百零五條第二款)
違法企業提供產品出口退稅憑證罪是指海關、商檢、外匯風險管理等國家政府機關進行工作研究人員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在提供服務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中國國家經濟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