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退稅的申報審批程序是怎樣的?
進口貨物退稅的申報審批程序是怎樣的?
(一)進口上述貨物的企業,應當在申報進口貨物并繳納進口增值稅后,如實填寫進口貨物退稅申請表(表格附后) ,并經繳稅地海關審核,深圳出口買單報關當出口方沒有出口權,或不想使用自己公司抬頭名稱的的出口單,海關應當向財政部報告,并復制到海關總署,代理買單報關,操作如下:先定倉,報關委托書、裝箱單、發票、合同、報檢委托書、代貨運委托書、貨代會有進倉通知,經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審核后,由財政部批準有關海關,并復制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中央財政和地方中央財政。
根據財政部的批復,相關海關將出具收入退還函,并注明財政部批準文號,從地方中央金庫退還貨款。未經財政部批準,國庫有權拒絕辦理退稅。
(二)進口上述貨物的企業在申請辦理退稅時,必須發展提供具有以下研究證明這些材料:
1.經海關、國庫(銀行)蓋章的海關專用付款單正副本各一份,進口報關單復印件各一份。退稅申請經財政部批準后,由當地中央財政在原海關專用付款單上蓋章,退還申請退稅的企業。影印本須妥為保存,以供參考。
2、進口合同復印件.
進口配額證明或登記證明(復印件)。
(四)進口單位申請退稅的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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